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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
2019-10-17 09:49:05

    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建立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夯实会计人员基础数据,优化会计人员管理业务流程,进一步提升我省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水平。

    二、采集对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具体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采集原则

    信息采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一)在职会计人员按照工作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行政区划内同时设有市级以及区级的,会计人员可根据个人自愿选择在市级或区级进行采集。建议同一单位的会计人员在统一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以便单位后续集中申办继续登记等业务。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四、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为2019 年5月13日至6月25日。

    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人员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当及时登录系统对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继续采集填报个人信息。会计人员应在就职一个月内办理信息采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信息更新。

    五、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由会计人员登录“四川会计服务”(网址:http://czt.sc.gov.cn/kj/),点击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上传资料,所属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会计人员无需到现场办理。

    其中:新登记会计人员,按提示要求逐步进行注册、密码设置、填写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确认提交等操作。

    持有四川省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已进入原系统管理的会计人员,使用个人有效证件号及密码登录系统,然后按提示要求进行密码修改、个人信息更新完善、上传证明材料、确认提交等操作。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信息更新完善的人员,将被视为非会计人员,系统中原有的信息将做删除处理。

    六、资料准备

    会计人员在采集个人信息前应当先准备好相关资料:个人近期免冠电子版证件照(尺寸像素114*156,大于10KB,小于20KB);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照片;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加盖单位的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工作证明等);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学生证等);其他附件扫描件或照片。以上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png/gif,除证件照外,其他上传附件大小应当小于200KB。

    七、工作要求

    (一)信息采集是会计人员管理的重要基础环节,符合信息采集要求的会计人员务必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和更新有关信息,以免影响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正高级)会计资格评审、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才选拔、会计档案调转等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相关要求,确保会计人员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信息采集。同时,要严把审核关,对于虚报、谎报信息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不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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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称考试的门槛
    继续教育和会计职称考试直接挂钩,未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分无法参加职称考试,严重者已获证书有被取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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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将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 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无会计证书,只要从事会计工作,就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考试取消后,会计继续教育不再跟证书挂钩,而是跟人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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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教育新规中明确说明用人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要把会计人员升职加薪的机制与是否参加继续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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